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43:26

经济法》辅导之: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4)

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一切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货运票、提单、栈单等;狭义的票据只限于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六个法律特征(重点掌握):
  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义务因出票人签发而产生;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以请求支付票载金额这一债权为内容的;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表现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票据是要式证券,其格式与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将影响票据的效力;
  5.票据是无因证券,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6.票据是流通证券,在票据到期前,票据权利可以依据背书或单纯交付而转让。
  (二)票据的作用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票据制度形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票据仍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支付作用。即以票据代替现金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
  2.结算作用。即利用票据办理各种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
  3.信用作用。即以远期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来进行商品的信用交易。
  4.流通作用。即允许票据背书转让,使票据可在市场上广泛流通,节约现金的使用。
  5.融资作用。即通过票据贴现来调度、融通资金。
  (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或称实质意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除票据法本身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行为能力、代理的规定;《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犯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的规定等。而狭义的票据法,或称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仅指单一的票据法本身。本书所称票据法,即指狭义的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是指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法》和其他法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强行性。票据法具有强行性。首先,各国票据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这与民法中法律行为的种类、民事权利的创设、民事行为的履行的任意性规定很不相同,具有法律的强行性。
  2.技术性。票据是为便利商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这和具有明显道德伦理色彩的刑事、民事规范有很大不同。
  3.国际统一性。票据法虽是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因为,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全球一体化,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际经济的协作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各国间的经济、技术、贸易、文化交往越密切,作为国际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票据应用也就越广泛。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各国票据立法应遵循统一的票据规范,国际间票据应广泛协调和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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