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43:26

经济法 辅导之:合同的效力(4)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根据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
  全面履行原则,也叫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认真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主要体现为:协作履行的原则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同时,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顾及对方的经济利益,以最小的履约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重点掌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重点掌握)
  (一)价格调整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代为履行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时,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二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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