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43:26

经济法 辅导之:合同的效力(5)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合同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的一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重点掌握)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财产恶化等情况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合同法》第68条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上,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不安抗辩权人,除了应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将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行使不安抗辩权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在后履行义务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合同义务方应当恢复合同履行:
  3.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重点掌握)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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