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48:33

经济法 辅导之:税收法律制度(17)

 (4)长期待摊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
  摊费用的支出。
  其中,第①项和第②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前述第④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6)存货的税务处理。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资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①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企业按照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范围内予以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企业按照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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