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54:29

经济法 学习辅导之:所得税法(3)

 (4)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第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纳税人的这部分支出是在税后利润中支出,是对被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国的所得税法对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是按照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的乘积,是在确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后才确定的应纳税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预先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扣除,否则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循环倒算的问题。而且,企业所得税税款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承担。如果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那么税收滞纳金的实际承担者就是国家。
  第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也应由纳税人承担。如果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则这些损失就转嫁到国家头上。
  第五,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以外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赠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捐赠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容易出现纳税人滥用国家税法,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加强对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的税收管理。
  第六,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③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其他所得,参照前述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上述第②项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亏损的结转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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