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57:07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法的渊源资料详解

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 判例法
  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这样,判例就不仅是一种对个案的决定,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源,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则否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对于司法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习惯法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四)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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