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规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将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2.听证、论证。
3.许可评价。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2.可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名称 制定机关
行政许可设定权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的决定
国务院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
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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