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57:07

经济法 学习辅导之:税收法律制度(3)

 第二节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
  一、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从理论上讲是指商品的价值中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由工资、利润、利息和租金等组成。但在制定税法时,并不一定严格按照理论增值额来规定,而是按照法定增值额来确定扣除项目。
  2.增值税的分类
  根据确定增值额时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它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不允许作任何扣除。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既包括新创造的价值,又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部分,即大致为理论增值额与固定资产折旧之和。从整个社会经济来看,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它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当期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为工资、奖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性费用之和,从整个社会经济来看,它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增值税多选择这种类型。
  (3)消费型增值税。它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为当期全部销售额或收入额扣除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社会经济来看,它相当于全部消费资料的价值,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西方发达国家多实行这种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3.增值税的主要特征(重点掌握)
  (1)排除了对同一产品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值税的征收,不论同一产品经过多少环节,国家只对其增值部分征税,这样就排除了原税制中对产品销售金额征税所造成的重复征税的现象。
  (2)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流转税的原理,其税收负担实际上是由最终消费者或购买者承受的。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税负与商品交换次数无关,实际上减轻了税收负担。
  (3)增值税按照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额,每经过一环节征收一次,因此增值税适用广泛,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合理性的特点。
  (4)有利于生产协作化的发展。增值税的税负不受商品流转环节的影响,这样就使企业免去了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高的顾虑,不再搞“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型企业,而可致力于自己专业优势的发展,提高专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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