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57:07

经济法辅导:民法的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四)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 3 9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时,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但客观上无法行使,法律予之以中止的救济手段。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依《民法通则》第1 3 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人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人总的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法律规定的20年权利最长保护期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 40条的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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