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57:07

《经济法》辅导: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二)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重点掌握)
  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经过审查,应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公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 O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 5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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