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2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重点把握地域管辖与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法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①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的②县级以上(级别管辖)③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管辖。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减轻处罚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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