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是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二是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2.违反实施程序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1.申请人诈欺申请的违法行为;
2.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3.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而从事特定活动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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