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59:59

经济法 学习辅导之:税收法律制度(8)

  二、消费税法
  1.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是1994年1月1日实行的税制改革中新开征的税种,是从原税制的产品税、增值税中分离出来,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有选择的,这种选择性能够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引导消费均能起到积极作用。消费税的特征是:
  (1)只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2)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
  (3)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等情况,制定不同的税率;
  (4)税负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2.消费税的纳税人(重点掌握)。《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消费税的税目、税率(重点掌握)和计税方法。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我国消费税有以下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消费税法中大多数税目实行比例税率,如烟中的雪茄烟和烟丝、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都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
  (2)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消费税法规定,成品油及啤酒、黄酒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
  (3)从量从价复合计税的方法。消费税法规定,卷烟、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重点掌握)。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这样,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与增值税的税基是一样的,即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亦即应税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从价定率征收中的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给购买方的。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销售额也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凡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例如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计人销售额中,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果纳税人用于本企业基建、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的自制消费品,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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