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59:59

经济法 学习辅导之:税收法律制度(9)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应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这里所说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在消费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消费税额的计算。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消费税额的计算。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外,其应税消费品实际销售数量为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量从价复合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应纳税额计算的方法是: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算出不同计税方法应交纳的税额,然后将二者相加。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6.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金银首饰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环节纳税,移送使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者纳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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