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59:59

经济法 学习辅导之:资产评估法律制度(3)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重点掌握)
  1.合并和分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2.变更和终止。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做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并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1.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体制。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财政部对评估机构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委托给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行使,财政部通过对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监督来实现对评估机构的监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管理。国家依法对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授予资格并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3.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管理。资产评估机构下设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所)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民事法律责任由总所承担。总所应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对资产评估机构除日常管理外,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每年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四、来华执业的外国资产评估机构
  我国允许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凡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外国机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持有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许可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上述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自许可证发给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另行申请批准。取得许可证的外国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
  外国机构来华可从事的资产评估项目范围:
  1.中国境内企业到外国机构所在国家(地区)上市或发行股票,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2.外商与中国境内企业有某种经济关系(如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我国香港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证性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其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1.权利。(1)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或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3)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有权依法收取资产评估费用。(4)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协议或合同,内容应包括被评估资产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2.义务。(重点掌握)(1)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密。(3)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4)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协议中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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