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的期限
2.复议前置型的税务案件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复议范围内下列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即征税行为,包括(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3.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4.申请的形式
5.对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相同。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一)证据种类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与《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完全相同)
(二)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收集
(四)对证据的审查
1.合法性审查:
2.真实性审查:
3.关联性审查:
(五)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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