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一)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单位 复议机关
备注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省税务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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