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一)审查
1.审查内容
2.复议依据
3.审理人员
4.审查方式
5.税务复议听证
6.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需要注意的三点内容:
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
(1)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2)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2.被申请人不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这被称为推定撤销制度。
3.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可适用和解与调解的案件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和解的程序
(三)调解应当符合四个要求:
(四)调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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