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的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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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成合议庭。不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4.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开庭审理

  1.根据规定,一审程序中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2.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等判决。

判决形式 适用情形或案件
备注
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撤销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1)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受此限制。
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变更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1)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确认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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