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1.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
2.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二)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人员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三)回避制度
1.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回避的方式是:
(1)当事人申请;
(2)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4.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
5.回避必须有严格批准手续:
(1)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有两种情况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
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五)公开审判制度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法院主动不公开审理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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