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我国法院主管范围如下: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2.经济法规、合同法、劳动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
4.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性文件规定的案件。
(二)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是: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所有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特别管辖
属于特别管辖 属于特别管辖的情况,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的适用,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案件和在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间选择,且仅能选择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包括选择中国的法院或者外国的法院,但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依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存在共同管辖时,则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
①案件的移送。
②管辖权的转移。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也有两种情况。
4.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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