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的条件:
(1)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
(3)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2.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证明对象
2.无需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责任
1.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的分担及责任的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1)一般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2)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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