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对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称为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提出
  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
具备的条件
(1)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2)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行。
(4)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1)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2)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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