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念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且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2.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另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4.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限制。

  (三)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②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包括: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检察院民事抗诉提起的再审

  1.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2.民事抗诉的程序

  (五)再审案件的审理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组成合议庭。

  3.人民法院自行再审的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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