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4
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
审判公开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另外,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所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时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辩护权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行使,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7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8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9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凡是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司法主权原则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
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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