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证据

    一、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

  (二)证据运用原则(新增)

  1.证据裁判原则

  2.程序法定原则

  3.证据质证原则

  二、证据的种类

物证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物质痕迹。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书证
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承认犯有某种罪行的交代或否认犯罪、反驳控诉的申辩和辩解。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形分析:一是对有共同犯罪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二是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三是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上述三种情形只有第一种情形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后两种情形都属于证人证言。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特殊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鉴定结论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技术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载。
视听资料
采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原始声音、原始形象的磁带,或储存于电子计算机中的数据、信息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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