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审程序

  1.上诉。

  2.抗诉。

  3.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
上诉
对象不同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主体不同
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同
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期限不同
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
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效力不同
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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