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3:14:16

2012年《经济法》辅导:商标法详解(四)

  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重点掌握)
          商标注册人有权向他人转让其拥有的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重点掌握)
          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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