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3:17:28

2012年资产评估《经济法》辅导:证券发行制度(5)

 三、债券的发行
          (一)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发行的条件
          (三)债券发行的程序
          1.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核。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和专业机构、人员为发行人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证券法》第17条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审核。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进行审核。目前,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2002年之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机关的有关文件开始明确将《公司法》作为企业债券的发行依据,将符合《公司法》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的企业债券称为“公司债券”,但是仍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3.公开信息。企业的申请被核准后,应当公布经批准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给予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于企业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本付息方式等情况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这是企业债券能否发行成功的必要条件。
          4.债券核准决定的撤销、承销协议的签订、备案等,参见股票发行程序中的相关论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年资产评估《经济法》辅导:证券发行制度(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