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公司法律制度(二)
四、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设立
1.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发起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职人员、受到竞业禁止的人不宜成为发起人。
2.设立方式
3.设立程序
(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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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2.股份转让
五、公司其他有关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三)公司债券制度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义务责任及股东诉讼
(六)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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