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刑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和范围(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解释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2.刑法的时间效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对于一切人的犯罪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三、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追诉时效
不满5年的 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的 10年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15年
无期徒刑、死刑的 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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