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财务会计》预习辅导:第五章节(3)
三、固定资产折旧1.折旧的概念和范围
(1)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应计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折旧范围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折旧方法
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P128例7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工作总量
某些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