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之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种类

  (一)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重点)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直接起诉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
维持决定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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