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资料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的规定。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2)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50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复议机构通知和第三人申请参加两种方式。
(四)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包括五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处罚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即为第三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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