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资料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掌握)(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的期限
2.复议前置型的税务案件(重要)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复议范围内下列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即征税行为,包括(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3.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4.申请的形式
5.对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相同。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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