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资料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在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上有下列情形: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

  (三)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存在一定问题,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导致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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