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资料刑事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掌握)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者被控告地位的诉讼参与人,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加者。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直接遭受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以不同的身份参加诉讼:
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 称为自诉人
在公诉案件中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否则
称为被害人
(二)自诉人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
1.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
2.主要诉讼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称谓。
在公诉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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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2.除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辩护权。
(2)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3)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权辨认或鉴别证据;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最后陈述权。
(6)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
(7)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8)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9)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0)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11)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赔偿请求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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