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资料刑事诉讼程序第二审程序

    1.上诉。

  2.抗诉。

  3.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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