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资料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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