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指导 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概念
特征与刑期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①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仍可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
③具有一定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④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须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使用。一般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立
即执行
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
(缓期2年执行)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①选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②单处罚金。即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如单位犯罪;
③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如逃税罪;
④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适用范围: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①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选择的附加刑,附加于主刑之后适用;
②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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