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指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了解)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掌握)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理案件的范围
  (1)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9)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6)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10)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如行政赔偿案件、公司登记案件、因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引起的行政补偿案件(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等。

(3)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的告知行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行为等。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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