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指导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掌握)

  (一)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

  (二)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2.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资格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4.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5.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二、行政诉讼被告(掌握)

  (一)被告及其确定

  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

  1.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

  2.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

  2.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6.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增)

  (1)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2)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机关为共同被告;

  (3)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不予上报不服他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4)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不服的,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1.定义: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格的第三人应具备的条件

  (1)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3.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四、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掌握)

  (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1.定义

  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2.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3.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4.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1至5人。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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