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之一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导语:学习是一点一滴的积累的努力,现在应该是一个开始起跑的时刻。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的同学们着手于基础讲义的预习吧,让学习和进步成为生活的习惯。《初级经济法》知识点链接
营业税法律制度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知识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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