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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2012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内容精讲(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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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2: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            人口统计的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
0 N) n$ ~+ t" W6 m% ~(一)    人口普查
1 a) ^: x1 }7 s0 a  ]人口普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督促人口普查办事机构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
6 }  B* j2 J) L) x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8 R$ Z4 G2 \( l. L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l& y, P2 q+ U% D% d' T% y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驻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 h* G* P6 J6 q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 }7 Z# i  J1 {; R( J2 f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中 华 考 试 网
' n$ \" h" h4 f1 |8 W( g9 I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抽出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2 }6 w' K* [$ x: f: t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当对调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进行摸底工作,明确普查登记的职责范围、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调查小区各户户姓名底册。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户口整顿。4 r; e0 ?7 s  L; R. h
户口整顿应当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有关资料提交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 h  v' |8 I( q2 Z' g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每调查完一户,应当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 J$ s5 K+ m% p5 V1 D; B复查工作完成后,全国抽取0.15‰的人口进行事后质量抽查。事后质量抽查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参加普查的普查区进行质量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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