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条款与联邦制
# l7 D' h+ Q% s+ ?. b5 e 把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条款读为两个分条款的方法,事实上是先把该条读成了两条,又把建立条款读成自由行使条款的从属条款,认为建立条款的目的,无非也是为了保证个人自由行使宗教。这样的读法实际上是将整个宗教条款读为自由行使条款。
E- O9 _$ F! b9 ~7 t 这种读法认为建立条款没有独立意义。在14修正案通过之前,建立条款有时被理解为在宗教和言论问题上排除联邦立法权力,也就是说,国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是因为该权力为州所保留,排除国会权力是为了保存州权力。包括第一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通过之时,的确有几个州(包括马萨诸塞)像当时的英国那样有州立的宗教。也就是说,建立条款可能被理解为仅仅是保障各州在建立宗教方面权力不被联邦侵犯,并不直接保障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对个人宗教权利的保护乃是各州宪法的内容。这种对第一修正案的理解,是把第一修正案放在联邦制的框架中的理解。0 {8 H5 w5 ?* a5 s0 P
南北内战后通过的第14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无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不难证明,这一款中的自由一词,包括宗教的自由行使,这一款将州置于1791年权利法案限制之下。也就是说,在14修正案之后,自由行使条款对国会的限制也扩及于州。如果把整个宗教条款都读为自由行使条款,当然可以说宗教条款已经被14修正案所吸收。但是,如果承认建立条款有独立的意义,那么现在也很难说建立条款被14修正案所吸收,即建立条款仍然可以理解为只限制联邦,并不限制各州。尽管州立宗教在14修正案之前几十年已经事实上消亡,但是州其他形式的对宗教的支持,也可以争辩不算违反建立条款。) A5 m) `% `4 K9 W3 V, D' l, {5 K
三、1787年宪法中的宗教检验条款
7 r$ o' d' H, A 建立条款的联邦制读法,使得我们注意到,禁止国会立法建立宗教,除了可能具有的保障个人宗教自由的意义外,还可能具有维护国家基本政制的意义。也就是说,宗教问题,除了涉及个人权利,可能还会涉及国家政制(regime)。
! Q* K% C( U- m6 U- h 1787年宪法中,关于宗教与政制的一处重要规定是第六条的“宗教检验”(religious test)条款。该条规定:“以上提及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成员,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或者代誓陈词支持本宪法;但决不能以宗教检验为担任合众国下任何官职和公职的条件。”4和建立条款一样,我们也可以说宗教检验条款有保障个人宗教自由的意义。因为有这一条保证了任何人不必为了服务国家而改变自己的个人信仰,或信仰自己本不信的东西。这或许就是《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所说的“宪法本身就是权利法案”的一个体现5。但我认为更重要的还是它对美国民主共和政制的意义。
" I/ l. l9 y p5 x4 ^; t 美国宪法序言说“我们合众国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建立本宪法”6,人民何以能够为自己的国制定宪法?这个问题在今天看来似乎比较突兀,因为当今世界各国在理论上不接受人民主权的,实在少之又少。但在当时,人民通过民主共和的方式成立政府,自己统治自己,还处在实验当中。人民历来只是统治者统治的对象。
+ k J! A* {- h* g7 @, [ 《独立宣言》陈述了人民何以能够制定宪法的依据:“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被创造时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创造者赋予他们一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7。+ ?0 S* H- R0 Q1 e1 T& ?
《独立宣言》所阐述的上帝、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如下:一、上帝创造了人,人创造了政府;人的创造者并不创造政府;二、上帝创造的人是拥有平等权利的人,上帝没有事先创造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三、人人平等意味着没有人能够宣称有自然地统治他人的权利,即使他们事实上比其他人更强;四、上帝并不直接保障人的权利,而把建立政府、保障权利的工作交给了人;四、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除此之外别无渊源。
1 H6 y I9 b2 W. s. D, n5 m 或许这就是《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所说的“上帝的计划”:上帝并不统治,也不通过自己的代理人统治,上帝只是创造,建立政府进行统治的是人民。破坏这些环节,越过这些环节,就是破坏上帝的计划。
4 x" c' D( d% v 联邦和各州的立法、行政、司法官员要宣誓支持联邦宪法,也就是要宣誓支持“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支持《独立宣言》阐明、联邦宪法建立其上的这一“上帝的计划”。相反,以宗教检验为担任官职和公职的条件,则违背了这一原则和计划。通过宗教检验并不等于获得人民的同意。以宗教检验代替人民同意并不是对上帝的虔敬,而是对上帝的计划的背叛。* h7 j9 b1 c4 U6 T4 u
宪法对宗教检验的排除,使得任何形式的神权统治、政教合一成为不可能。第一修正案中“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建立宗教”的规定,和宗教检验条款相辅相成。国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也意味着国会不得制定宗教检验的标准,不得通过建立国教为自己的合法性论证,政府的合法性永远只能来自人民的同意。+ C: a$ t6 [$ H/ K7 x5 I t
那么,如果国会得到人民的授权,是否就可以建立宗教了呢?从《独立宣言》所阐述的原理来看,也不可以。人民不可以授权政府剥夺自己那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因为这不但不合自己的理性,而且这些权利还是上帝赋予的。人民不能离弃上帝的恩宠而为所欲为。上帝创造的是平等的自由人,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乃是人之为人所不可分离的(unalienable),如果建立宗教禁止行使这些权利,哪怕那是少数者的权利,人民中的多数也无权授权政府建立宗教。因为人民行使权利,乃是对上帝的义务。正如麦迪逊在《请愿与抗议》一文中写道:“每个人的宗教信仰来自每个人的确信和良知;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他的确信和良知的命令行使宗教。这一权利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不可让渡的权利。它是不可让渡的,因为人的意见,只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头脑对证据的思考,并不能遵从其他人的命令;这是不可让渡的还因为,这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利,对造物主而言就是一种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