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0 D _2 C7 X" O; A 1、本附录为评价报告的结构和撰写方法提供一种格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建议其评价人员使用这种格式。评价报告应分为四个部分:(1)简明概要:(2)报告主体,应包括评价所依据的材料、评价方法和得出的结论;(3)对遵守《核心原则》情况的逐条评价;以及(4)监管当局对评价结果的意见。鉴于总体结论是根据具体评价得出的,因此,评价报告应把逐条评价放在最前面,然后依次是报告主体、监管当局意见和概要。 2 z5 \/ k2 s/ S/ K/ O* f* R 逐条评价 9 M4 p& e5 \0 I4 H( v 2、逐条评价是指对遵守每一条《核心原则》的情况,乃至执行某一条《原则》中每一个要素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二章中已说明,《核心原则》第2条至第25条一般可以逐条评价,但对第1条的分析就必须更加具体,因为它对评价银行监管职能总体的潜在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 a1 ^$ ~7 a1 ?* L 3、评价报告应有前言,前言应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应对报告所用的缩写词语进行解释,如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第二部分应为一个段落,说明什么类型的机构(以及他们提供的哪些金融服务)由监管当局监管;评价报告在评价范围方面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例如,监管当局负责监管信用社,但信用社不在评价之列,因为它们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是微不足道的。 # H' [& D+ R1 C8 t
4、评价一条《核心原则》时,先以黑体字写明《原则》序号,并以斜体字引述该条《原则》内容。 . [" Q' P6 }. i1 |
5、对每一条《原则》的评价应有两个部分(见专栏的评价样本)。第一部分是描述符合某条《核心原则》的情况以及所用的衡量标准(即第三章阐述的标准)。首先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引、报告等等,然后再对其它有关情况进行检查,例如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监管手段等等。 2 l9 p/ J9 U v, B/ p 6、第二部分对符合《核心原则》的程度进行定性评价。首先应提出总结性评价。根据评价人员对符合程度的看法,总结性评价可分为四类:符合要求、大体符合要求、较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详见下文第16自然段)。要完全符合一条《原则》的要求,一般必须达到所有必要标准,不能有明显差距。有时,一国可以证明,它通过其它方式达到了《原则》的要求。反过来,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达到必要标准未必就能达到《原则》的目标。因此,评价人员有必要再用一条或更多的附加标准和其它方法来判断是否符合某条《原则》的要求。 + e; V- {: O2 f8 V1 ?: S; K6 F \9 L+ D. o* ?! w
% \) x0 U$ w _6 Z7 F5 \6 B专栏评价报告样本 6 q8 W' N* c' s1 ]+ W- V3 D5 S
原则6:监管机构要规定能适用于所有银行的适当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审慎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 e! l6 M y1 W. u6 G3 o, o 论述:《银行法》第9条规定,风险加权资本比率不应低于8%。《银行法》第10条阐述了计算自有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规定,并界定了合格资本。有关资本的各项规定在单个而不是并表(银行集团)基础上适用于持该国执照的所有银行。对市场风险没有资本金要求。银行必须按季度向监管当局报送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构成情况。如资本充足率降至8%以下,则监管当局依法有权启动所谓“强化监管程序”。按照这一程序,监管机构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吊销执照以保护银行及其交易对手。 ' z3 y. Q' Q4 Z) w a3 L/ O _ m 评价:就《原则》6而言,该国较不符合要求。虽然在《原则》6的有些方面已高于必要标准,但其它一些重要方面仍然欠缺。对信用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并用于所有银行,这一点已高于最低标准。对低于最低资本比率的银行也有采取监管措施的明确程序,而且评价人员确认,这种程序的确已使用过。资本充足率的报送频率适当,并能提供适量信息。虽然大多数活跃的国际性银行承担大量的市场风险,但对市场风险没有资本金要求。为对市场风险实行资本金要求,迫切需要制定必要的法规、指南和有关报表。同时,监管机构需要掌握监管这一领域的必要技能。最后,该国对银行组织没有并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鉴于该国银行集团的数目日益增加,应优先考虑实行并表资本充足率要求(可参见《原则》18)。 0 t; H4 n$ m, p: A 我们做出“较不符合要求”这一判断的依据是该国在《巴塞尔资本协议》方面的两个重要缺陷:对市场风险缺乏资本金要求和未实行并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达到“符合要求”,必须立即弥补这些缺陷,至少国际业务量较大的银行应做到这两点。 C& `1 \2 f D$ D* T. f$ v
7.总体评价还应论述影响评价的各种原因。这种论述应尽量采用以下结构:(1)银行法和其它法律;(2)审慎监管法规,包括审慎监管报告和公开披露信息;(3)监管手段和工具;(4)监管机构的能力;(5)有关法规、规定实际上执行或不执行的证据。注意:第(3)和第(4)经常是联系在一起的。 8 L# f% R* k( d6 s. j 8.评价报告应特别指出,评价人员何时、何故无法对某一项标准做出充分评价,例如对方未提供某项信息,或未能与关键人员讨论重要问题等等。评价人员应书面要求提供信息或进行会晤,以便清楚地表明为充分评价一项标准所做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评价人员一般应将信息不全作为不符合标准的证据。评价时还应考虑到有相互联系的重要问题,特别是,与一条《原则》有关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对另一条《原则》的评价。例如,在《原则》8,即贷款损失准备金提留政策方面的不足,可能影响到对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原则》6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