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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 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六章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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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4: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一、考试大纲
6.1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法律管制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存款合同
6.2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原则
授信审核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贷款合同
6.3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6.4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二、知识要点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包括存款业务、授信业务和业务禁止、业务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存款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个人储蓄原则、存款合同和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及扣划的规定。授信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授信原则、授信审核、担保及利率,授信合同和关系人授信原则等内容。
6.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1.1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6.1.2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 经营存款业务的特许制
2.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
6.1.3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 查询单位存款
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
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
2. 冻结银行存款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 扣划单位存款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6.1.4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 我国对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关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关,辖区内银行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关及其他金融机关,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 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1)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3. 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万以上,1-5倍罚款;50万以下,50-200万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追究刑责。
6.1.5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 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的存在。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
2. 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样式、版面、签章等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3.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依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但兑付款项的义务。
③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④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真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6.1.6 存款合同
1. 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 存款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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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14: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六章考点分析

</p>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帐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 客户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
存单或进账单是存款债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
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 存款合同的内容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客户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
4. 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更广泛的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6.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6.2.1 授信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统一授信原则
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的表内外各种信用发放形式和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4. 统一授权原则
6.2.2 授信审核
(1)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2)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
(3)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评定,复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4)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6.2.3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 贷款业务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贷款业务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街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贷款人
借款人
2.《商业银行法》对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八条,按照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8%
(二)贷款余额≤存款余额75%
(三)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5%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0%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还本付息。
6.2.4 贷款合同
1. 贷款合同的概念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2. 贷款合同的内容
3. 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贷款人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贷款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借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以至无法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撤销权。
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 贷款合同的担保
6. 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
6.3 银行业务禁止
6.3.1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6.3.2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现实中的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奖储蓄,储蓄赠送礼品、现金等。
6.3.3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6.4 银行业务限制
6.4.1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
6.4.2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
6.4.3 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4.4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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