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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 2011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重点记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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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4: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网为您提供“2011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常识重点记忆”,帮助考生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更好地理解知识点。
1.《人行法》规定,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这些行为包括执行有关黄金管理、反洗钱、外汇管理、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2.《银监督法》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3.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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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且限期未改的,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的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对违反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纪律处分、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否则有权拒绝调查。
7.银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如实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8.借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折扣方式低价赎回。
9.《大额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9类交易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其中: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如未发现交易可以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据此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不在免于报告之列
10.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
11.洗钱方式:借用金融机构、保密天堂、空壳公司、现金密集行业、伪造商业票据、走私、利用犯罪所得购置不动产和动产、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12. 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
13.广义的贷款法律关系除包括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外,尚包括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及附属于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4.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不是自主决定向第三方转让债务,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这是对借款人的限制
15.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16.分行和代表处都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
17.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8.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代理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19.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对独立的财产或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的要求。
20.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期限届满或超出期限,则合同失效,而非撤销。
21.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董事会的职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2.股东大会作出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公司解散的情形: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除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均必须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24.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规定的情形,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法院提出对其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25.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6.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7.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28.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质押。
29.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管、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30.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主体,为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31.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人而言,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公众”等;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金融工具而言,具体包括货币、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3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主体不合法指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方式不合法指行为人虽然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33.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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