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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2012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考试大纲卫生法规部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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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4: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为紧密结合卫生法制建设,增强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的时效性,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大纲(2009年版)》中卫生法规部分进行了修订临床类别增加了《侵权责任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口腔类别增加了《侵权责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公共卫生类别增加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新修订的大纲将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卫生法规部分将采用新修订后的大纲作为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卫生法规部分命题的依据,请广大考生据此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附件:修订后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卫生法规部分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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