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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年国际商务单证讲课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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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5: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信用证结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 A9 ]+ ^: Z* Y  o6 M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银行资金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
3 [9 S) A( p" u  第一节、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概念
3 t# h# o% A4 X  “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j# ~/ E5 R7 k# i7 ]( \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5 r! G) X; T3 f5 p8 a6 F5 u  D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 ]( E  G5 [6 c. @
  一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 W$ `( T( {! h! C( F! X. z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 l$ T7 P$ q6 V0 |  三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 P/ {; A( u+ A, t3 j/ N7 K, r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 w, k, u$ T" h$ _- p2 m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2 \4 d0 r# Y8 g7 T# t, u  x# |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 U: S& ~0 `' }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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